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17號
原 告 賽樂普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務果
上列原告與
被告盛圖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3、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
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唐振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