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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31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317號 原   告 賽樂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務果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圖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、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唐振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