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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3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19號 原   告 宜昇精品磁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宜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齊視覺形象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2,166,11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,483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詩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