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19號
原 告 宜昇精品磁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宜昇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上齊視覺形象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2,166,11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,483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
書記官 黃詩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