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26號
原 告 汪淑娟
被 告 星產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佳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解除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,304,796元(
備位
聲明不另計價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,52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
書記官 譚系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