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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3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解除契約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26號 原   告 汪淑娟 被   告 星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佳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,304,796元(備位 聲明不另計價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,52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譚系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