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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3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合作款項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33號 原   告 詮華國土測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啓鋒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      謝建弘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新陸國土測繪有限公司間給付合作款項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 816,5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,91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另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,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,民事訴 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,本件原告未提出起訴狀繕本,尚應 補足繕本1份到院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子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