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33號
原 告 詮華國土測繪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啓鋒
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
律師
謝建弘律師
上原告與
被告新陸國土測繪有限公司間給付合作款項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
816,5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,91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另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
法院者外,應
按應受送達之
他造人數,提出
繕本或影本,民事訴
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,本件原告未提出
起訴狀繕本,尚應
補足繕本1份到院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劉子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