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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3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原狀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43號 原   告 正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玟 被   告 宥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梓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800萬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70,4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 期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9  月  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9  月  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昀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