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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3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減少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51號 原   告 丁靜宜 被   告 保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雨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萬3,515元,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6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月 2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10  年  7  月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佩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