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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3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63號 原   告 柯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秀娟 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 上列當事人被告昂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2,226,08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,624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 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曾右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