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63號
原 告 柯福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秀娟
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
律師
上列
當事人與
被告昂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12,226,08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9,624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曾右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