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82號
原 告 譿成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雅慧
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
律師
上原告與
被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要派契約
報酬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646,53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
書記官 劉子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