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89號
原 告 開麗金屬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金墻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中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保
留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中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
惟被告中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
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
之訴。
(一)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0萬5500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2萬386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
新臺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2萬3369元。
(二)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