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13號
原 告 拱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金墻
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中邑營造股份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687號),
惟被告
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000000元,應徵第一
審
裁判費1024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97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
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