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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4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保留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13號 原   告 拱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墻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保留款等事件,曾聲請被告中邑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8687號),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000000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24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應補繳97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