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27號
原 告 創意倉庫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俊谷
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
律師
被 告 水一歆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美琴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
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
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
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
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。
經查,
本件原
告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,先位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
(下同)85萬元及利息;
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應履行
起訴狀附表
所示項目,並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利息。原告起訴未表明附表所
示項目價值為何,
惟依原證3 原告於110 年6 月11日寄發予被告
之
存證信函內容,及原告已交付被告權利金55萬元等節,足認附
表所示項目價值應為55萬元。是本件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均相同
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萬元(計算式:55萬元+30萬元=
85萬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2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顏嘉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