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4號
原 告 黃智宏
上列原告與
被告謝巧鈞、宋德義、友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返還借貸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0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84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鄭雅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