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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4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不當得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66號 原   告 周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億磁磚興業有限公司、禹生實業有限公司間損 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2,844,21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 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表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,21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29,215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