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66號
原 告 周方
上列原告與
被告駿億磁磚興業有限公司、禹生實業有限公司間
損
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2,844,21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
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
準表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,21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29,215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