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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4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479號 原   告 創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竹野入將宏 訴訟代理人 楊理安律師 上列原告因刑事被告江雪香犯偽造文書案件,對被告江雪香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嗣因刑事案件諭知被告江雪香 無罪,本院刑事庭遂依原告之聲請,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但書規定,將該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,則本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,應命繳納訴訟費用,故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,466,64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5,55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明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