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85號
原 告 立承精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恩得
上列原告與
被告炫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0
萬892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891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