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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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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5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07號 原   告 林江泗 一、按「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一   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   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二有法定代理人、   訴訟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   人之關係。三訴訟事件。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。五供證明或   釋明用之證據。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。七法院。八年、月、   日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,此為起訴必備   程式。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因財產權而起訴,   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以下部分   ,徵收1000元;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100元   ;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90元;逾1000萬   元至1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80元;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,   每萬元徵收70元;逾10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60元;其畸零   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元計算。再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   情形之一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  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……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  者。……」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與被告銘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   ,原告起訴並未記載本件訴之聲明為何,並據此繳納裁判費   ,是原告應具狀補正:  ㈠本件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須具體、明確、特定   (如:具體聲明請求被告給付之扣押款金額為何)。  ㈡陳報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(即適用之法律關係、條文等)   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等。  ㈢依所補正之訴之聲明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(即原告就本件   訴訟可得之利益),並依上述規定繳納裁判費。如未能查報   ,則暫依原告起訴狀上載訴訟標的金額882,000元核定訴訟   標的金額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690元,請補繳。 三、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,如   逾期未補正其中1項或補正事項不足,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   式之情形,將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另請一併提出被告   銘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  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子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