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18號
原 告 陳江絨
訴訟
代理人 侯珮琪
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岳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638,158 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
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2
36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
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
書記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