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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51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518號 原   告 陳江絨 訴訟代理人 侯珮琪律師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岳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  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  下同)1,638,158 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  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2   36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  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欣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