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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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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5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526號 原   告 成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景隆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 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 一、陳報坐落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及同段64建號建   物之最新土地、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含全體所有權人及他   項權利部,全部資料均無遮掩)。 二、陳報前開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即被告蔡○○、蔡○○、蔡○○   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據此補正被告蔡○○   、蔡○○、蔡○○之人別資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顏嘉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