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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5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土地專任委託銷售法律關係不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536號 原   告 夏惠嬌 被   告 家樂城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秋蘋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專任委託銷售法律關係不存在事  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 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  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。本   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與被告間就民國110年4月15日所簽之土   地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法律關係不存在,而依原告所提與被告   公司就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1650、1650-1、1650-13共計三   筆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簽訂土地專任委託銷售契約第五條   第(1)項及被告存證信函所載,服務報酬支付金額為成交   價額之百分之4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  )224萬元【計算式:原告委託被告公司居間仲介系爭土地   之金額5600萬元百分之4=224萬元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   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  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176元。茲限原告  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,即駁   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8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 8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