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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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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5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45號 原   告 大桂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1 萬887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177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