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45號
原 告 大桂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嘉彥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灣自來
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1
萬887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177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建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