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47號
原 告 龍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龍小冰
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
律師
呂紹宏律師
顏名澤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鏡秀眼鏡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
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4萬1
2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,1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