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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5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47號 原   告 龍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小冰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      呂紹宏律師       顏名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鏡秀眼鏡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4萬1 2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,15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