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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5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51號 原   告 園豐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銘 被   告 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木立方建築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110年度司促字第21424 號),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 第1 項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因財產權而提起 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 起訴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45,111 元,揆諸首揭規定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,37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 裁判費12,8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記 陳采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