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51號
原 告 園豐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建銘
被 告 木立方建築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阮淑珍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木立方建築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110年度司促字第21424 號),
惟被告已於
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合法提出
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
第1 項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按因財產權而提起
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
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
起訴必備之程式;又
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
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
先命補正,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34,183 元,
揆諸首揭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2,286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
裁判費11,78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繳納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采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