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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5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所有物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57號 原   告 金港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新富 被   告 綠活年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榮 被   告 張王惠琴       張平生       蘇祥泰       朱冠皇 一、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   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   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   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   定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   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   77條之2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土地所有權人依   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,請求被告拆除房屋返還土   地,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   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   分,依上開法條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(最高法院96年度第4   次民事庭決議參照)。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,得以原告起   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,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(   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參照)。 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  判費。依前開說明,計算訴訟標的價額,以返還土地之價額   為準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臺中市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   ○號土地民國110年1月公告現值即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   )55,000元,及原告起訴主張遭被告占用面積為45平方公尺   ,核定為2,475,000元【計算式:55,000元×45平方公尺=   2,475,00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,552元。爰依民事訴  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 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謝其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