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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5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580號 原   告 晟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東良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大柱營造事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 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) 1,203,300元,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979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,479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明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