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81號
原 告 漢宓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松媛
上列原告因給付產品銷售授權金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鐵木達勒創
意行銷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652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00萬元,應
繳第一審
裁判費24080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外,尚應補繳2403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