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585號
原 告 順棋環保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夙媮
上列原告與
被告金協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
告起訴僅繳納部分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110 萬9,923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,989 元。扣除原告
已繳納之
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 元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 萬1,
489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
以上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