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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5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585號 原   告 順棋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夙媮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協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 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110 萬9,923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,989 元。扣除原告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 元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 萬1, 489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