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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6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615號 原   告 詹采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廷竣建設有限公司、湯進明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3,110萬元,應徵裁判費285,6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繳納,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明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