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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6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622號 原   告 九聯天然石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火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、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719,714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7,72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唐振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