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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6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624號 原   告 洪瑞文即文發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優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  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  (下同)1,561,719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等規定, 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,543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  內補繳;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語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