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補字第1650號
原 告 相呈國際有限公司
被 告 林永宗
黃富田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訴請
被告返還水洗機器設備(含鍋爐、洗水槽、脫水機等)設備(下稱
系爭水洗機器設備),而該設備係於原告於民國109年6月1日以新臺幣(下同)150萬元所購買,有原告提出之機器設備買賣合約書
可憑。原告陳報系爭水洗設備之市價為120萬元,本院審酌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,其他金屬製造設備之耐用年數為8年,原告於109年6月1日購買系爭水洗設備起,至110年9月3日提起本件訴訟時已使用1年3月,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,每年折舊率為8 分之1 ,則零件扣除折舊後價值為103萬3,333元(計算式詳附表),與原告陳報之市價差距不大,故原告陳報之市值可採。
是以,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,8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
附表:
計算方式:
1.殘價=取得成本÷( 耐用年數+1)即1,200,000÷(8+1)≒133,333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。
2.折舊額 =(取得成本-殘價)×1/(耐用年數)×(使用年數)即(1,200,000-133,333) ×1/8×(1+3/12)≒166,667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。
3.扣除折舊後價值=(新品取得成本-折舊額)即1,200,000-166,667=1,033,333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