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補字第1653號
原 告 力瓏精密實業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請求
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0○000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,依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,
上開房屋之111 年期課稅現值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87萬0,500元、10萬2,800元,是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7萬3,300元(計算式:870,500+102,800=973,300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,6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