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補字第1669號
原 告 郭柏基
上列原告與
被告全邑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;又
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,137,136元,應徵裁判費51,886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;另請按
被告人數提出
起訴狀繕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