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補字第1680號
原 告 晉得貿易有限公司
被 告 崴霸有限公司
被 告 王羣翰
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崴霸有限公司、王羣翰發
支付命令(110年度司促字第21973號),
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400,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繳
裁判費24,76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4,2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並應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且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