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補字第1686號
原 告 吳驛慈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上睿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
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
本件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1350萬元,
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228萬元,先位、備位之訴互相競合,依
上開規定,應依較高之先位訴訟標的定
訴訟費用額。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5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