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補字第1699號
原 告 英嘉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萊特建築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原告
起訴狀記載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