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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2號 原   告 延整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稜鎔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洲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(原名亞洲國際營造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)等2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 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,497,808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5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隆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