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補字第1727號
原 告 富茂精機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富祥工業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發
支付命令(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469號)。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515萬1,125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4萬5,408元。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4萬4,90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