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補字第1728號
原 告 崇煜有限公司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群喜汽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買賣糾紛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24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,760元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二、原告應
按被告人數提出
起訴狀繕本到院,以供送達,或提出 起訴狀繕本已送達被告之證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