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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股東臨時決議不成立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4號 原   告 張振聲 被   告 福人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臨時決議不成立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650, 00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 335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;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他造人數附具繕本)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 元。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玉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