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補字第1742號
原 告 又廣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被 告 際峰機械鈑金股份有限公司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5,120元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得定
期間先命補正。
上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
準備程序時
準用之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、第272條第1項即明。
二、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1萬5,56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620元。本件扣除原告已繳納之
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,1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條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宇嫣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