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補字第1747號
原 告 懇通企業有限公司
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國善營造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
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(下同)62萬30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68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3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官 林婉昀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