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補字第1765號
原 告 威盛展業有限公司
複 代理 人 施雅芳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亞熱帶新都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87,463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59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睿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