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7號
原 告 先天一炁商道文化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文輝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沈晏莛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萬
元(
起訴狀訴之聲明雖記載50萬元,然訴訟標的金額欄載明
55萬元,且事實及理由欄亦係敘明請求共計55萬元),依臺
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
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95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