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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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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押租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77號 原   告 先天一炁商道文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輝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晏莛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   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5萬   元(起訴狀訴之聲明雖記載50萬元,然訴訟標的金額欄載明   55萬元,且事實及理由欄亦係敘明請求共計55萬元),依臺  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 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95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  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