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79號
原 告 聰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聰獻
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台中分公司發
支付命令(109年度司促字第37209號),
惟被告已
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3,300,000元,應徵
裁
判費33,67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 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
繳33,17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
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廖明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