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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79號 原   告 聰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聰獻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謙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分公司發支付命令(109年度司促字第37209號),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3,300,000元,應徵裁 判費33,67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 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 繳33,17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,如逾 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廖明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