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補字第1838號
原 告 陳永欽
被 告 富喬克投資有限公司
當事人間確認股權
買賣契約無效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,3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
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其餘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