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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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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  告 拓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娥 被   告 廖耿祥即力來工程行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 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,743,865 元,應徵  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,3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 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  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二、另原告於起訴時未附起訴狀繕本原告於起訴狀卷面記載   「繕本已送達對造」,請原告於一併補正起訴狀已送達被告   之相關證明文件,或提出起訴狀繕本1件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游語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