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度補字第1863號
原 告 億德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
上列原告與
被告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原告
起訴狀記載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31萬701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86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