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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抵押權登記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  告 楊思華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 被   告 統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,經查,原告合併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所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不存在 ;另請求被告應將上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。經核 上述法律關係性質均為財產權訴訟,原告雖以一訴主張上開2 項 訴訟標的自經濟上觀之,二者最終目的均為一致,應僅計為 同一訴訟標的價額。而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供擔保物即如附表所 示不動產之總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4 萬1,600 元(以原告起 訴時土地公告現值2 萬8,000 元土地面積及設定權利範圍計算 ),較其所擔保之債權額200 萬元為高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6 規定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之債權額為準,而核定為20 0 萬元,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0,800 元,故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 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宏賓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(單位:新臺幣)                     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土地地號  │抵押權登│設定權│擔保債│權利人│價額    │ │號│      │記日期 │利範圍│務金額│   │   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1│臺中市太平區│87年5 月│全部 │200 萬│統揚實│233 萬1,560 │ │ │振福段658 地│20日  │   │元  │業股份│元     │ │ │號土地   │    │   │   │有限公│     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  │司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2│臺中市太平區│同上  │同上 │   │   │81萬0,040 元│ │ │振福段658-1 │    │   │   │   │      │ │ │地號土地  │    │   │   │   │     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