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0號
原 告 楊思華
訴訟
代理人 張昱裕
律師
被 告 統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麗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塗銷
抵押權登記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
判費,
經查,原告合併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
不動產所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
擔保之
債權不存在
;另請求被告應將
上開最高限額
抵押權設定登記
予以塗銷。經核
上述
法律關係性質均為財產權訴訟,原告雖以一訴主張上開2 項
訴訟標的,
惟自經濟上觀之,二者最終目的均為一致,應僅計為
同一訴訟標的價額。而
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供擔保物即如附表所
示不動產之總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14 萬1,600 元(以原告起
訴時土地公告現值2 萬8,000 元
按土地面積及設定權利範圍計算
),較其所擔保之債權額200 萬元為高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6 規定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之債權額為準,而核定為20
0 萬元,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0,800 元,故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
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張宏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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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(單位:新臺幣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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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土地地號 │抵押權登│設定權│擔保債│權利人│價額 │
│號│ │記日期 │利範圍│務金額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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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│臺中市太平區│87年5 月│全部 │200 萬│統揚實│233 萬1,560 │
│ │振福段658 地│20日 │ │元 │業股份│元 │
│ │號土地 │ │ │ │有限公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司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│臺中市太平區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 │81萬0,040 元│
│ │振福段658-1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地號土地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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