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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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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  告 川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泱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士凱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3萬9747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于娟